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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厦门市中院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2017-06-06 09:46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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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昨天是世界环境日,厦门中院发布了六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金融、破产、生态环境三大领域,其中有毁林者再造林获判缓刑,也有企业持续破坏生态被判败诉,还有厦门首例破产“预重整”助企业扭亏为盈案。

据介绍,近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涉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借款案件1755件、二审金融案件115件,总标的37.74亿元。

此外,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生态案件123件,受理案件数、审结案件数、人均办案数均创历史新高。

典型案例1:

毁林者再“造林”最终获判缓刑

毁林者积极恢复植被,能否从轻判处?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征占用林地许可、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其租赁的14亩果林地进行平整、硬化建设汽车培训训练场,用以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已经挂满果实的树木一棵棵被推倒,原本肥沃的土地被硬邦邦的水泥地所取代,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2015年2月5日,林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林某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包括被水泥硬化的汽车训练场地进行整改、恢复。

在法官的努力下,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退出土地,并积极恢复植被。整改开始后,承办法官会同森林公安民警、公诉人等多次实地走访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再次责令进行整改。几个月后,14亩的土地终于全面“复绿”。经鉴定,被占用的农用地基本恢复具备林业种植的条件。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过,考虑到他在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所以,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将生态修复纳入量刑情节

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本案受理后,多措并举督促恢复性裁判的执行,该案的妥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广大农户受到了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环保意识。

同时,法院将生态修复纳入量刑情节。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宗被占用的农用地已实施恢复林业种植条件的措施,基本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最后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会尽其全力宣传和保护环境。

典型案例2:

持续破坏生态,被叫停还告环保局

水产公司持续破坏生态环境,被叫停后还状告环保局。最终,水产公司被判败诉。

郑某几年前租下了海沧区莲花村的一块地,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主人将部分土地租赁给郑某建设水产养殖场,租赁期限10年。随后,郑某推动设立了厦门某水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郑某。

2015年2月2日,海沧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水产公司溪头水库旁的养鳗场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天,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到海沧环保局接受调查,称该公司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养鳗场于2008年投入使用,养鳗场的水经排水管流入过芸溪,未经过处理。

随后,海沧环保局作出《决定书》,认定水产公司在海沧溪头水库的养鳗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水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为此,水产公司将海沧环保局告上法庭。本案的焦点之一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属行政命令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且,养鳗场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环保部门发现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原告关于案涉决定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或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此,判决驳回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持续破坏生态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

法官说,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明确将水产养殖项目列为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即2008年10月1日之后,列入名录表中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均应申报环评。

因此,原告一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施行前后都存在,原告未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典型案例3:

企业负债上亿,破产重整扭亏

破产“预重整”的企业是厦门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从事民用汽油、液化气体等危险品运输,因公司资产特殊性强,融资渠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为拓展业务长期进行民间借贷,导致公司对外拖欠民间借贷本息达1.5亿元。

2015年,因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发生债权人进入公司抢占油罐车、控制仓库的事件,公司经营陷入困顿。随后,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16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

令人意外的是,这家企业在破产重整前连续三年严重亏损,但进入重整程序后,第一个月即实现盈利15万元,第二个月盈利30余万元,债权人和职工逐渐恢复了对企业经营前景的信任,为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公司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司重整计划在各表决组均高票顺利通过。

法官说法

全省首例,有示范意义

该案是全省第一例采用“预重整”的破产案件,也是全国第一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直接继受预重整表决结果的案例。该案在全国首次创设了在案件受理前的预重整阶段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书面表决并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予以确认、债权人委员会入驻企业实施监管、债权人自筹重组债务人企业等新的审判举措,前后仅用不到四个月时间顺利审结、重整成功。成为国内破产案件创新“预重整”审判方法的典型成功案例之一,在国内破产审判领域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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