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毁林者再“造林”最终获判缓刑 毁林者积极恢复植被,能否从轻判处?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征占用林地许可、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其租赁的14亩果林地进行平整、硬化建设汽车培训训练场,用以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已经挂满果实的树木一棵棵被推倒,原本肥沃的土地被硬邦邦的水泥地所取代,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2015年2月5日,林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林某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包括被水泥硬化的汽车训练场地进行整改、恢复。 在法官的努力下,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退出土地,并积极恢复植被。整改开始后,承办法官会同森林公安民警、公诉人等多次实地走访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再次责令进行整改。几个月后,14亩的土地终于全面“复绿”。经鉴定,被占用的农用地基本恢复具备林业种植的条件。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过,考虑到他在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所以,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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