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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丧生排水沟内姐姐索赔46万 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2017-02-15 09:5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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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无因果关系,索赔没依据

法官分析认为,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确认其是否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

但是,本案当中,事发地点并非道路,鲜有人员经过,而且水沟旁的斜坡略有坡度并非陡峭崎岖,事发时沟底积水仅至成年人膝盖处,因此事发地点对老王这样的成年人而言不具备明显的危险性。

在此情况下,被告并不具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管理义务。而且,事发地点也并非老王的必经之路,所以老王在事发地点溺亡与被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等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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