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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遭拒告上法庭 八旬老翁状告保姆追讨“彩礼”

2016-09-11 11:04  陈捷 陶小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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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八旬老翁求婚遭拒,状告同居保姆追讨“彩礼”。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老人“分手”引发的官司。

老翁为保姆缴交的10万多元社保费究竟算不算“彩礼”?该不该退还?法庭之上,这两个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据悉,两位老人同居生活了两年,后来李老汉想结婚,女方林老太却不同意。于是,李老汉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曾为林老太缴交社保10万余元当“彩礼”,如今分手,林老太应当退还。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老汉为林老太出资缴交社保不应认定为“彩礼”,但基于合同关系,林老太应退回一部分钱款。最终,法官酌情认定退还3万余元。

老汉:结婚不成 彩礼要退!

李老汉已年届八十高龄,多年前丧偶。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寻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绍下,他结识了同样丧偶的林老太。会面后,李老汉和林老太便在外租房同居,由林老太照顾李老汉的生活起居。

但是,同居两年多后,李老汉求婚遭拒,随后和林老太分手,并起诉到法院,要讨回自己的10万多元“彩礼”。

李老汉起诉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表达了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林老太也点头答应。林老太提出,要结婚可以,不过李老汉要帮忙缴交社保,保证她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约为林老太缴交10万余元的社保费。“但是,在她办理退休后一年,并没有与我结婚的意愿。”李老汉认为,自己为林老太垫付的社保10万余元,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今结婚不成,林老太理应退还。

保姆:那是工资 不是彩礼!

林老太答辩称,一开始自己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仅是李老汉“一厢情愿”的想法。当初经人介绍是担任保姆,照顾李老汉晚年生活。而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主动照料李老汉一日三餐。

所以,林老太认为,李老汉为自己缴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谢自身细心照料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李老汉、林老太二人自2012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李老汉家中,后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间,李老汉为林老太缴交社保105578元及补交人身保险费3000元,后林老太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可以领取退休金。两年后,因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业主不再续租,李老汉随其儿女共同生活,林老太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但其间双方仍有往来。

判决:不算彩礼 酌情退3万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虽然李老汉多次声称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与林老太同居,但是林老太并未认可。

而且,两人相识多年,其间亦已共同生活过,双方却没有针对结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积极予以协商办理。因此,结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探究李老汉和林老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老汉所谓“结婚”是由林老太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林老太的诉求则是让李老汉帮助其缴交社保,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李老汉、林老太共同生活两年多,后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林老太已实际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但因目前双方已未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林老太应当酌情返还李老汉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采纳李老汉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但是,判决要求林老太应当酌情返还李老汉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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