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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殴闹上法庭 法官:双方都有负伤不构成家暴

2016-03-10 09: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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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妻爆发肢体冲突,双方都动了手,双方及其家人都受了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家暴?

近日,思明区一对夫妻因为互殴闹上法庭,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都有负伤,尚不构成家暴。

起诉离婚 男子称被家暴

家暴的受害者不是只有女性,有时,男性也可能受伤。不久前,结婚六年的林先生就把妻子告到了法院,他以自己遭受家暴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林先生今年31岁,妻子比他大一岁。两人六年前登记结婚,于2012年年初生下一个儿子。但是,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夫妻二人就一天到晚吵架。

林先生告诉法官,他和妻子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刚开始只是分歧,后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妻子不但动口还动手打人,还因琐事抓伤了他。“她不但自己打我,还找父母来当帮手打我。”林先生说,有一次,他的母亲从老家来厦门探望,与妻子产生冲突,妻子及其父母又对林先生拳脚相加。

女子反驳 自己是受害者

“我才是家暴的受害者,实际上动手打人的是他!”林太太同意离婚,不过,她否认自己有家暴的行为,还说:“我一个柔弱女子,他是一个大男人,客观上我也打不过他,怎么可能对他实施暴力?”

林太太还指责说,丈夫不但对她家暴,还殴打她的母亲,导致老人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食指末关节骨折。

“我母亲的头部和脸部都被他打伤,手指还骨折了。”林太太说,现在老人右手食指末永久性缺失,她有权索赔损害赔偿金。

判决

都有负伤尚不构成家暴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林先生的离婚诉求,不过认定本案尚不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均无须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林先生夫妻乃至双方的家人之间,的确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都有负伤。一般来说,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必须没有过错。而在本案当中,夫妻双方都动了手,也都负了伤,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尚不构成家庭暴力。

不过,由于夫妻双方均确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离婚诉求,并将年幼的儿子判给母亲照料,男方每个月应支付3000元抚养费。另外,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法院将讼争房产依法判归女方,酌定女方按房产现值补偿给男方7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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