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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动脚”并非都是家暴 司法实践认定家暴有难度

2016-03-08 10:15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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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辛太太(化名)在夫妻争吵中摔下楼梯,造成骨折重伤、陈先生(化名)被老婆追着打……过去的一年,思明法院审理了不少涉及家庭成员肢体冲突的离婚案件,但“动手动脚”能否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家暴”,并不是几处瘀伤便可定夺的。

【案例1】

摔断腓骨 她选择结束十二年婚姻

“他追着我打,把我推下楼梯,导致我当场腓骨骨折。”辛太太口中的“他”正是结婚十二年的另一半。拿出就医记录,辛太太在法庭上哭着起诉要离婚。

其实辛太太和丈夫也曾是甜蜜的一对。在经历了六年的“爱情长跑”后,两人于2002年结婚,2004年有了爱的结晶。辛先生有个创业梦,辛太太便独自担起了家务的重担,成了全职妈妈。然而在“男主外、女主内”的表象下,夫妻俩却渐行渐远。

577万元的卖房款成了冲突的导火索。2015年,辛太太私下卖掉了两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丈夫当时的生意正在低谷期,多次向她要钱周转,她都没答应。上百万的巨款总能让两人轻而易举地吵起来,而其中一次争吵,以辛太太摔下楼梯、腓骨严重骨折而画上句号。

辛太太受伤后,夫妻间的互动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更糟。辛先生甚至扔菜刀、扔哑铃,逼得辛太太只能报警。

医疗诊断记录、报警回执、身上的瘀伤……辛太太凭借这些证据指认丈夫“家暴”,连孩子都出来帮母亲作证,说父亲“会打妈妈”。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她抚养,同时要丈夫赔偿因家暴导致的损害20万元。

但辛先生坚决不同意。他承认对家里的关心不够,但坚称自己一直努力支撑家庭生活。至于“家暴”一事,他一概否认,只强调妻子擅自处理房产的行为不够妥当。

法官说法

感情已破裂 家暴证据不足

在法庭看来,辛太太和丈夫之间爆发的多次肢体冲突,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毫无挽回余地,可以判决离婚。但肢体冲突能否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损害赔偿金?法庭给出了折中的答案。

法官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辛太太受伤就是由辛先生直接导致的,“家暴”也无从认定。不过,辛先生耍菜刀扔哑铃的行为的确让妻儿的身心健康遭受了损害,因此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应对辛太太一方给予一定照顾。

【案例2】

被老婆打 他带着儿子要离婚

家暴的受害者不仅只有女性,有时,男性也可能成为弱势的一方。结婚五年的陈先生就把妻子告到了法院,以自己遭受家暴为由诉请离婚。

陈先生告诉法官,他和妻子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自从有了孩子就一天到晚吵架。妻子动口还动手,自己招架不住不说,连公公婆婆也成了家暴的受害者。“我母亲不过是来探望一下儿孙,也被她和她爸妈拳打脚踢。”此外,陈先生还指责妻子耽误了孩子的智力发育,“把孩子强行寄养在老家,和爸妈缺乏交流,孩子怎么能健康成长?”

陈太太对离婚没有意见,不过对“家暴”质控嗤之以鼻。“我一个柔弱女子,他有140斤重,我怎么可能对他实施暴力?”她还反过来指责陈先生对岳父岳母施暴,“我母亲的头部、脸部都被他打伤,右手手指还骨折了。”

法官说法

双方都负伤 不构成家暴

在详细审阅了公安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和照片等证据之后,法官认定,陈先生夫妻乃至双方的家人之间,的确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而引发肢体冲突,而冲突的结果是双方都有负伤。一般来说,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必须没有过错。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动了手,也都负了伤,法官认定不构成家暴。

【链接】

家暴案件认定

有了新材料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以来,社会各界讨论声音不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受害人证据意识薄弱、求助求援困难、损害结果难以认定等,都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也为法院审理家暴类案件打开了新的大门。书面《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公安帮助取得的伤情鉴定意见等材料,都可以充当家暴类案件的证据材料,受害人可能不再需要绞尽脑汁地找病例、报警记录、伤痕照片等证据来证明家暴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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