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事发时是合法驾驶员 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德在高速公路驾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并下车,其所受损害有一部分是其违规的驾驶行为所致。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阿德对于自己驾驶的车辆来说,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因此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了阿德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车主被自己的车撞到 有时也可由保险买单 家属套用“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这在思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并非独此一例,201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受害司机的家属就因此胜诉,但情况与阿德有所不同。 2012年9月26日,陈添(化名)驾驶小货车行至同安区汀溪镇西源村路段,车子突然冲出路面,右侧撞击山体后向左翻倒,陈添被甩出驾驶室,身子夹在驾驶室和路面之间,被自己开的货车压迫窒息而亡。 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作为依据,认为陈添是车主和驾驶员,并非“第三者”,进而拒绝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但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添翻车后身体被甩出车外进而被车身压迫致死,同时具备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个身份,结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确认陈添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官解释,通俗地说,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只保护“路人甲”。一般情况下,车主给车子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出事故撞上路人,在车主和路人都受伤的情况下,路人的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但是车主的损失不能找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买单。但某些特殊情形,投保人可以成为受害的“第三者”,例如朋友开车主的车子撞伤作为路人的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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