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雨夜,司机阿德(化名)驾驶货车上了高速公路,中途停车整理遮雨篷,却不幸被其后的一辆货车撞倒,当场死亡。家属套用“第三者”概念起诉阿德就职的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作为驾驶员能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引起争议。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事发 紧急车道停车出事 死者也须承担责任 阿德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13年4月8日晚,他开着车行驶在济广高速公路上。眼看着雨一直下,阿德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下车整理遮雨的篷布。9点半左右,一辆大货车朝着阿德驶来,大货车的右侧与阿德驾驶的货车刮擦,接着大货车的后部撞倒了阿德,阿德遭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一周后,江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撞死阿德的驾驶员在夜间及雨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主要责任;阿德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阿德还存在饮酒驾车的情况。 阿德来自河南的农村,上有70多岁的父母亲,和妻子生养了3个孩子,其中两个还只有10岁左右。阿德的去世使这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在和肇事方达成赔偿和解后,阿德父母、妻儿共6人作为原告起诉了雇佣阿德的物流公司和为货车上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47万余元。 争议 下了车不算驾驶员?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阿德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阿德的家属说,事发前阿德是这辆货车的驾驶员,但下了车没有驾驶就不是驾驶员。此外,保险公司提出阿德饮酒驾驶不应当获得赔偿,然而事发时阿德不在车上,并不是因为饮酒驾车而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反驳,依据保险条款,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向第三者赔偿。阿德不是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死的,相对于撞死阿德的那辆货车,他才是“第三者”。 保险公司说,驾驶员使用机动车不仅限于他处于驾驶室内的驾驶行为,也包括临时性停车、整理车辆雨篷等与处理车辆相关的行为,不能说只要下了车就不是驾驶员。 判决 事发时是合法驾驶员 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德在高速公路驾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并下车,其所受损害有一部分是其违规的驾驶行为所致。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阿德对于自己驾驶的车辆来说,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因此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了阿德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车主被自己的车撞到 有时也可由保险买单 家属套用“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这在思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并非独此一例,201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受害司机的家属就因此胜诉,但情况与阿德有所不同。 2012年9月26日,陈添(化名)驾驶小货车行至同安区汀溪镇西源村路段,车子突然冲出路面,右侧撞击山体后向左翻倒,陈添被甩出驾驶室,身子夹在驾驶室和路面之间,被自己开的货车压迫窒息而亡。 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作为依据,认为陈添是车主和驾驶员,并非“第三者”,进而拒绝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但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添翻车后身体被甩出车外进而被车身压迫致死,同时具备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个身份,结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确认陈添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官解释,通俗地说,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只保护“路人甲”。一般情况下,车主给车子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出事故撞上路人,在车主和路人都受伤的情况下,路人的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但是车主的损失不能找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买单。但某些特殊情形,投保人可以成为受害的“第三者”,例如朋友开车主的车子撞伤作为路人的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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