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 通讯员 杨长平)夏季恙虫活动频繁,张辉(化名)因被恙虫叮咬发烧住院,次日因内脏衰竭去世。张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辉被恙螨咬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0.3万元。 [事发] 恙虫叮咬 脏器衰竭死亡 张辉是厦门某环境艺术公司员工,2012年6月,他受公司指派到东坪山某花场工作。2012年6月30日,张辉因为高烧到医院治疗,医生在他身上发现疹子和被恙虫叮咬留下的黑色结痂,于是诊断为恙虫病。 第二天,由于恙虫病造成多脏器衰竭,张辉死亡。住院期间,张辉共花费医疗费11240元。 此前,张辉所在的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张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总金额10.3万元。根据保险协议,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理赔。 [进展] 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 “因恙虫叮咬死亡,不在我们的理赔范围内。”张辉住院期间,该环境艺术公司曾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之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勘查,却说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理赔。张辉的家人又口头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依然遭拒。 张辉的妻子、母亲和儿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3万元。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被保险人张辉死亡的近因是恙虫病,并非意外伤害致死,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属意外身故 保险应理赔 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辉的死亡是否属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而张辉死亡前在东坪山某花场工作,工作环境有存在恙螨的可能,且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天—21天,起病急。因此可以认定,张辉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 法院认为,恙螨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体自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张辉被恙螨叮咬的事件,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张辉感染恙虫病死亡,因此,张辉的死亡属意外伤害身故,该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张辉的亲属保险金1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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