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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区法院公布两起涉及共享汽车民事纠纷

2019-03-04 16:37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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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

并非可以“共享”事故责任

海沧区法院公布两起涉及共享汽车的民事纠纷,提醒市民注意其中风险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将租用的共享汽车借给他人使用,交通违法后不肯配合处理,用户被运营公司起诉;用车途中发生事故,双方就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用户也被运营公司起诉。昨日,海沧区法院公布了两起涉及共享汽车的民事纠纷,法官提醒市民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租来的车借人用 涉违法却拒绝赔

去年3月15日,王女士注册了共享汽车的个人账号,当天下午和同年3月17日,她两次租用共享汽车。车辆归还后,运营公司发现,该车在租用期间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运营公司与王女士联系,但对方拒绝配合处理。运营公司查看车辆交通违法监控画面发现,当时驾车的是一名男子,而非王女士本人。

协商不成,运营公司起诉王女士。该公司表示,根据《会员注册服务协议》的约定,会员将汽车交予非会员使用,视为严重违约,会员将被收取2000元/次违约金,还应承担车辆在非本人使用期间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王女士注册、登录使用了共享汽车软件,即代表其自愿在线与共享汽车运营公司签订《会员注册服务协议》。交通违法监控画面足以证明王女士在租赁车辆期间将车辆交予非会员使用,根据双方约定,王女士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王女士向运营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提醒 驾驶人违约得担责

共享汽车运营方与驾驶人形成的是一种“暂时汽车租用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汽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运营公司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才可能追究运营方的责任。如果事故是驾驶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驾驶人承担。用户违反协议,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也有可能被牵扯到交通事故纠纷之中。

案例二

车辆损坏怕担责 心存侥幸还了车

李先生是某共享汽车会员,去年下半年他用完车,将车还至指定还车点。但次日,运营公司接到其他用户反映,称无法使用该车。检查发现,该车辆损坏了,运营公司通知李先生前来处理维修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运营公司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时,李先生表示,不能认定损坏车辆的就是他,而且维修费用明显过高。而运营公司则认为,系统记录显示,李先生还车后有两人借车但行驶公里数均为零,李先生是最后使用该车的用户。由于李先生没有在事故现场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在法官的劝解下,李先生道出了实情。他说,他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事故,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加上当时车子还可以行驶,于是他抱着侥幸心理还了车。经法官调解,李先生当场向运营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运营公司自愿放弃索赔停运的损失,随后撤诉。

提醒 发生事故后用户得及时报告

用户在启用共享汽车前先检查车况,注意留存启用、归还车辆和发生事故时的照片或视频,避免日后的纠纷。一旦发现问题或者发生事故,要及时通知车辆运营方,以免造成保险理赔不成或再发生其他事故,导致损失扩大。运营企业也要对车辆加强管理,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记录车辆启用和归还等重要节点的车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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