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借条要与转账记录“吻合”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出借人根据借条主张借款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集法/文陶小莫/漫画 电子借条,能当讨债证据? 在支付宝上打电子“借条”,能当证据吗?不久前,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这起案件没有书面借条,涉及的借款全部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就连“借条”都是在网上打的。 小张和小叶都是厦门一家学院的同学。2015年11月,小叶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向小张借款6次,一共借走4550元,全部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 不过,借钱时小叶当场并没有写借条。同年12月22日,小张到小叶宿舍要求还款,小叶当场用支付宝的“借条”功能给小张补了一张借条,确认向小张借款4550元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日,借款用途还写了一句俏皮话,“江湖救急,周转周转”。 然而,过了还款日,小叶却一直拒不还钱。后来,小叶因旷课被学校开除。无奈之下,小张只好将昔日同学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为证明被告借款4550元的事实,举示了支付宝借条以及转账记录,还当庭进行演示操作并陈述了借款经过。虽然支付宝借条没有经过小叶本人签字确认,但出具支付宝借条需通过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操作。所以,结合二人的同学关系、借款金额大小以及年轻人的交易习惯来看,法院对小叶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因此,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叶偿还原告小张借款4550元。法官说法电子借条还需“证据链” 尽管在本案中电子借条成了证据主角,但法官说,这主要是因为小张和小叶二人本身是同学关系,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辅导员证言等证据可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存在。 法官说,现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非常便利快捷,但这类转账记录的证明力还是比传统证据要弱。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只能出示支付宝“借条”或交易记录截图之类的证据,还是很难站得住脚。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在借款、转账,尤其是有较为大笔金额的交易时,还是要注意留下纸面上的证据,或最好有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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