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湖法宣) 男子阿辉(化名)拿着一张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阿德(化名)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共计50多万元。阿德对这张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阿辉将阿德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称阿德在3年多前向其借款50余万元,却迟迟没有还清。阿辉说,2011年7月前后,他经朋友介绍,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后实际发放贷款70万元。9月初,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阿德向他提出借款,并约定按每月1.5%的利率计付利息。 据阿辉讲述,几天后的一个晚上,他在家里亲手将51.8万元现金交给阿德,阿德当场立下一张借条。但经查,这张借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仅经过了上下裁剪,也没有加盖手印或体现落款时间。阿辉说,此后阿德曾向他转账归还了8200元,但剩余的欠款和利息却没有再偿还。 阿德反驳道,自己当时只和阿辉认识了两个多月,互相并不了解,自己从未向阿辉借钱。阿德称,自己的确曾向阿辉转账8200元,但实际是公司用于报销差旅费。那张欠条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为。 经审理,法院对阿辉抵押贷款,以及阿德转账8200元等事实做了确认。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原告阿辉提出让阿德偿还欠款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即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后经鉴定,阿辉出具的借条系套打形成的。法院认为,该借条存在变造的可能,无法证明被告阿德曾向原告借款50余万元的相关事实。据此,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对阿辉的诉求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因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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