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文武陶小莫)为逃避违章查处,厦门一名女车主变造了自己车辆的车牌,将车牌尾数“1”变为“T”,结果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这名女车主被拘后,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认为自己只是遮挡了车牌,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最终判决驳回该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18日14时许,王女士将所有的小轿车停放在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路口。厦门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到上述地点时发现案涉车辆的号牌由“闽D××××1”变为“闽D××××T”。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王女士向民警解释,案发当日清晨,她驾驶案涉车辆到其店面上班,因为害怕被监控探头拍到违章停车,就存在侥幸心理,从店内拿出白色的透明胶带粘贴在汽车号牌的数字“1”上面,将数字“1”改为英文字母“T”。 于是,公安机关对王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女士实施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 王女士认为,她没有实施变造机动车车牌行为,其行为的性质应属于遮挡机动车车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厦门市公安局某分局认为,王女士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女士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车主王女士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女士不服,又上诉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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