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解决“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问题、提高管线抗灾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记者从市市政园林局了解到,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这部法规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市市政园林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业解读。
关于管廊的管理原则及责任单位
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有偿使用、安全运行”原则
关于管廊的管理原则,主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参考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管理原则需要发挥对管廊工作的全面指导作用,提出“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政府主导”体现管廊的建设管理由政府统筹,“规划先行”体现管廊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偿使用”为管廊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安全运行”是管廊管理的目标,也是对管廊、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
关于管廊规划的规定要求
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步建设管廊
《管理办法》第二章前半部分主要对管廊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原则、布局等进行规定,覆盖了全市管廊适建区域,展现管廊全面推进的力度,尤其是强调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步建设管廊,以及结合厦门当前的地下轨道交通建设,统筹建设管廊。同时强调“管廊专项规划是管廊建设的依据”、“道路、隧道以及地下管线不符合管廊专项规划的,除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准予其建设” 。
关于资金和建设安排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管廊作为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大、影响范围广,《管理办法》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由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立法中体现强化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管廊建设管理资金来源和足够的预算安排。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管廊项目”。
为保障管廊建设规划、计划实施的规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关于与各自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的要求,提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征求管线单位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管线入廊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按要求入廊
管廊建设完成后主要保障管线入廊及运营维护。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的精神,以及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不予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于管线入廊工作,《管理办法》有两层规定,一是规划层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等;二是建设层面:“管线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杜绝破路行为,保障管线入廊。
关于管廊、管线单位的职责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根据厦门管廊投用运营经验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管廊、管线单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工作”,同时明文列出两者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廊运维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对于管廊收费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针对收费标准问题,为保障收费标准的制定有理有据、公平公正,《管理办法》中明确“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关于管廊的安全保护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基于管廊作为重要的市政工程,为了让广大市民及建设单位更好地遵守管廊安全保护要求,要让公众知晓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移动、改建管廊和管廊内管线的要求,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并对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进行分别规范,一类是禁止行为,一类是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保护后可以从事的行为。
关于老城区管廊管理的特别规定
老城区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管廊建设
基于厦门当前管廊建设分布,以及老城区管廊建设的迫切性,即现有的管廊建设主要集中在岛外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已经较为规范,但目前厦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老城区。老城区 “马路拉链”现象不断,街巷中“空中蜘蛛网”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管线事故多发,安全隐患多,广大市民意见特别集中,《管理办法》提出“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要求重视对老城区管廊的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立足长远,统筹安排,逐步、有序、全面推进老城区的管廊建设,保障老城区管线改造和管廊建设的有序推进。这一章节的设定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创先,保障了老城区综合管廊的推进,体现厦门全面建设管廊的决心。
关于法律责任
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
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罚则内容,在之前的政府规章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较少。《管理办法》针对全文规定的主要行为进行相应的罚则设定,提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充分保障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如“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
历经三审
最终出台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安排,《管理办法》作为今年法规正式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起草。市市政园林局组织成立立法小组,联合市法制局经过多轮征求意见、草案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配合市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先后进行外地考察学习、多次本地实地考察、老城区调研,以及反复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等工作,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最终于2017年7月27日表决通过。
超过320公里
形成“厦门模式”
厦门在国内较早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国家试点建设为契机,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组织实施,探索形成了“规划有统筹、建设有标准、管理有制度、资金有来源、运营有保障”的“厦门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据统计,2007年至今,全市已建成运营的干、支线综合管廊29.48公里,缆线管廊110.45公里,纳入管线超过3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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