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廊规划的规定要求 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步建设管廊 《管理办法》第二章前半部分主要对管廊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原则、布局等进行规定,覆盖了全市管廊适建区域,展现管廊全面推进的力度,尤其是强调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步建设管廊,以及结合厦门当前的地下轨道交通建设,统筹建设管廊。同时强调“管廊专项规划是管廊建设的依据”、“道路、隧道以及地下管线不符合管廊专项规划的,除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准予其建设” 。 关于资金和建设安排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管廊作为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大、影响范围广,《管理办法》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由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立法中体现强化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管廊建设管理资金来源和足够的预算安排。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管廊项目”。 为保障管廊建设规划、计划实施的规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关于与各自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的要求,提出“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征求管线单位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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