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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相互指责转移隐匿财产 事实证明男有女无

2017-03-30 17:01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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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哲姝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为了得到更多的财产,男方指责女方故意隐匿财产。调查结果与男方所述相反:其实隐匿财产的是他而不是女方。昨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互掐

他说她偷偷卖房,她说他私藏住房补贴

2004年,阿森和阿琴(均为化名)结婚,两年后生了一个儿子。但后来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两人经常闹矛盾,甚至与对方的父母亲也发生矛盾,两人先是争吵,后来还动起手来。两人决定离婚,但又因为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阿森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引起争议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子、双方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和阿森领取的一笔11万余元住房补贴。

在法庭上,阿森指责阿琴恶意转移财产,因此提出阿琴应少分,而他应多得。阿森说,阿琴婚前在老家买房,登记在她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后来,她偷偷把房子卖了,独吞了卖房款。还有,她把每个月的收入都转给亲戚,这是有意转移财产。

阿琴觉得冤枉。她说,卖房子早在2013年5月就完成了,至起诉时已有3年多时间,“恶意转移”的说法讲不通。如果法院认定那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她愿意将卖房款进行分割。

阿琴也指责阿森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阿森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而她却分文未见。

调查

女方的账户没问题,男方的账户有蹊跷

针对双方的说法,法院调取了两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阿琴的账户里有转出记录也有转入记录,他们的儿子交给阿琴母亲照顾,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转出与转入之间的差额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围。

阿森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他拿到补贴后曾两次取款,一次5万元,一次6万余元。此外,他曾在一家家居店刷卡近十余万元。阿森承认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但称补贴全部用于还卡债和生活支出。然而,该对账单的还款时间在领取补贴之前,这与阿森所说自相矛盾。对于阿森的解释,阿琴也提出质疑:“家中当时没有添置任何家具,那15万元究竟用在何处?而且,两人收入稳定,没有必要举债。”

判决

男方有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补贴70%归女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阿琴出售房产的时间距离离婚诉讼时间较长,不符合离婚时转移变卖财产的时间要件,但根据当初买房支付款项的情况,婚后支付的约3%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须依法分割。从在案证据看,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阿森称已经花完,但又无法举证说明其合理用途,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公积金目前无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补偿差价;阿琴出售房产所得款中有3%属于夫妻共有,两人均分,即各分得1.5%,由阿琴支付给阿森7000余元;由于阿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阿琴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阿森应向阿琴支付8万多元。

法官说法

一方提出合理怀疑

另一方须提交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不少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不惜采用隐藏、转移、变卖或伪造债务等种种手段。对于此种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第47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行为方为男方的,女方分割的财产份额不低于70%。

不过法官说,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中诚信一方的保护,但实践中适用该两条法律法规的比例较低,主要原因是查明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的婚姻生活里加强沟通,准确掌握家里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留存证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一方提出合理怀疑时,另一方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合理用途,否则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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