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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离婚买房变真离婚“丢”房 结果还背一身债务

2016-11-30 08:01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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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买房假离婚,结果老婆没了还背一身债。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疏影)近日,阿杰拿到了海沧法院的判决书。密密麻麻的字里,他只看出了几个意思:老婆没了,房子不在自己名下,50万元的债务归自己了。

这一切开始于两年前一个错误的决定———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买房。

离婚复婚离婚 这回真掰了

2002年,阿杰和婷婷登记结婚。在携手度过十余年婚姻后,他们的一个决定让身边人错愕———2014年2月13日,情人节前夕,两人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好好的为什么离婚?旁人不懂,但夫妻俩心里有数,离婚因房而起。为了规避当时房产限购政策,阿杰和婷婷决定来场假离婚,把买房的事搞定再复婚。

离婚手续办好后,买房的事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离婚后第一天,阿杰就在某房产公司持信用卡进行消费。当月,阿杰向该房产公司支付了30多万元。按照夫妻俩事先的计划,购买的房子、车库登记了在了婷婷名下。

付了首付款,每月按揭,阿杰和婷婷的生活又回到了正常的轨道。2015年2月11日,阿杰和婷婷办理复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今年5月,阿杰至海沧法院起诉离婚。这回,他们真离了。

刚离婚前妻表哥上门追债

离婚官司刚结束,婷婷的表哥阿桂找上门来。原来,第一次离婚后,为了凑房子首付,阿杰向阿桂借了钱。2014年2月21日,阿杰向阿桂借款20万元;2月24日,借款1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由阿杰出具《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1%。2014年5月13日,阿杰银行账户再收到阿桂转来的20万元。此后,阿杰按约定每季度向阿桂支付利息。

面对阿桂的催讨,阿杰否认了借款事实,坚称钱是婷婷借的,自己只出具了前30万元的借条、提供了接收另20万元的银行账户。“我和他之间从未达成借贷合意,也未约定利息。”

几次追讨未果,阿杰又进了海沧法院,这次成了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婷婷也被阿桂追加为被告,但阿桂当庭明确本案不要求婷婷承担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这5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关键。

庭审过程中,婷婷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婷婷称自己未向阿桂借过钱,并提出50万元借款发生在两人离婚后、复婚前,属于阿杰的婚前债务,阿杰应自己承担。婷婷还提出,在两人的离婚纠纷里,这50万元债务曾被提及,但最终未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阿杰主张50万元为夫妻债务,庭审举证其信用卡及储蓄卡银行消费记录,欲证明借款用于购买登记在婷婷名下的房子及车库。阿桂对此事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这与借贷纠纷无关。

近日,经调查审理,海沧法院判决,阿杰应返还阿桂借款50万元及利息。根据阿杰按季度支付的款项来看,后20万元借款利息亦为1%。(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后复婚前借款非共同债务

前30万借款转入了阿杰的账户,且阿杰出具了《借款合同》,并确认支付了该部分借款利息,足以认定阿杰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后续20万借款,阿杰虽未出具借款合同,但款项转入他的银行账户,且其在离婚案中主张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确定了自己至少是债务人之一。

法官为何不认可,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为,首先,借款发生于离婚后复婚前,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两人离婚至复婚,时间间隔近1年,阿杰的借款即使确系用于婷婷购买不动产,也在其自由支配、使用借款的范畴内,不意味着婷婷和他共同达成合意向阿桂借款。案中,阿桂和婷婷都不认可婷婷是共同借款人,阿杰的举证只能证明有关款项的用途,不足以证明婷婷是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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