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女方的账户没问题,男方的账户有蹊跷 针对双方的说法,法院调取了两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阿琴的账户里有转出记录也有转入记录,他们的儿子交给阿琴母亲照顾,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转出与转入之间的差额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围。 阿森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他拿到补贴后曾两次取款,一次5万元,一次6万余元。此外,他曾在一家家居店刷卡近十余万元。阿森承认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但称补贴全部用于还卡债和生活支出。然而,该对账单的还款时间在领取补贴之前,这与阿森所说自相矛盾。对于阿森的解释,阿琴也提出质疑:“家中当时没有添置任何家具,那15万元究竟用在何处?而且,两人收入稳定,没有必要举债。” 判决 男方有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补贴70%归女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阿琴出售房产的时间距离离婚诉讼时间较长,不符合离婚时转移变卖财产的时间要件,但根据当初买房支付款项的情况,婚后支付的约3%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须依法分割。从在案证据看,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阿森称已经花完,但又无法举证说明其合理用途,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公积金目前无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补偿差价;阿琴出售房产所得款中有3%属于夫妻共有,两人均分,即各分得1.5%,由阿琴支付给阿森7000余元;由于阿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阿琴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阿森应向阿琴支付8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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