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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天降巨额债务谁还 均衡保护夫妻和债权人

2017-03-02 10:4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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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夫妻正闹离婚,突然冒出4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老公借钱赌博,老婆也要连带还?丈夫借高利贷,妻子要不要还?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最惨的不是离婚,而是离婚后还要为前夫还债。如今,新规似乎为解决难题、追求司法正义提供了更大的可行性。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最高法的上述补充规定,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纾解了公众焦虑。

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针对婚内债务,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此前厦门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有时法官会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有时也可能不判“连带”。

【3大亮点】

亮点1 堵住漏洞保护弱势

补充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内容,分别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所调整的,就是此前颇受争议的“第24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

黄健雄分析说,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初衷,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审判机械套用这一条款,让不少夫妻“躺枪”。最高法的补充规定,正是及时照顾到了这种公平焦虑,有助于各级法院严格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给“第24条”打了一个“法律补丁”,把虚假债务、非法不当债务明确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这一“法律补丁”堵住了一些漏洞,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利。

亮点2 均衡保护夫妻和债权人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雪明律师认为,补充规定和通知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强调了在家事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夫妻债务,要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强调了夫妻一方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均要受到保护。

亮点3 不完全依赖当事人举证

韩雪明律师还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和下发的通知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不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举证来查明事实。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证人到庭并当庭签署保证书,明确法庭“调查取证”“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责任。此举保障了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典型案例】

案例1 夫妻闹离婚“天降”百万债务

夫妻俩正闹离婚时,突然“冒出”4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妻子“被负债”的案件,三名债主手持三张借条,将张先生夫妻告上法庭。

对此,被告妻子张太太质疑这是丈夫与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张太太向法院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结果,这一申请“吓退”了三名债主。三名原告一听说要对借条进行鉴定,就都害怕了,他们都不敢提供借条原件给鉴定机构,结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张太太怀疑,这三名债主是丈夫找来的“托”。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老公借钱赌老婆连带还?

老公借钱赌博,老婆也要连带偿还?不久前,林女士因老公欠债被人告上法庭,债主声称,林女士的老公拖欠的借款,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女士和丈夫已经分居多年,但不久前,债主刘先生突然起诉到法庭,状告林女士及其丈夫小吴,主张小吴借款25万元一直未还,要求她和丈夫共同偿还。

庭审中,妻子林女士主张,债主明知小吴借钱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却还借钱给他,这样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债主刘先生承认,25万元债务中,有10万元钱,是自己知道小吴借钱用于赌博,但还是借给了小吴。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债主明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因此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二人无须偿还这笔“赌资”。

案例3 丈夫借高利贷写明个人承担

丈夫借高利贷,写明个人承担,这种情况下,债主告上法庭,妻子还要共同偿还吗?海沧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

债主成先生起诉称,2015年5月,小马找到成先生,说要还信用卡,请成先生帮借高利贷3万元。在小马的软磨硬泡之下,成先生同意了。成先生借到高利贷后付现金给了小马,小马出具了一份字据,载明“我用成先生的名义找人借高利贷三万元人民币,一切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小马在字据中明确写明,是借高利贷且表明由“本人承担”。在小马的老婆赵女士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成先生应当知道是小马的个人借款。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市民呼声

拿不出证据还是没用

“最高法的补充规定再好,我拿不出证据,还是没用。”导报记者采访了一位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吴女士。她在离婚后,被前夫的债权人告上法庭,“被负债”上千万元。吴女士表示,这次出台了补充规定是件好事,但最关键的举证问题还是难以解决。

吴女士认为,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如果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务必让另一方也签个字,避免配偶不明不白背上债务。“银行办贷款,都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为什么民间借贷,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借款,只要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知不知道都不要紧?”

律师说法

共同债务关键看两点

婚内举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结果的判决。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官也可能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判“连带”。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有的案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有的案件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婚姻法》理解的不同和举证责任的不同。他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两点,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法官提醒

三种情形不算共同债务

“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海沧法院一位法官说,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一是举债配偶一方借款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有“约定财产制”并为出借人知晓,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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