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已成离婚时分割的最主要财产,最好在协商一致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女子与丈夫离婚两年后,将房子卖了。当初协议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属女方和孩子所有,但卖房后,300余万元的卖房款却被前夫挪走。女子将前夫起诉至法院,欲索回被挪走的卖房款,并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卖房款汇入前夫银行卡,次月账户被注销 陈女士和关先生早在2014年就协议离婚了。当时,他们经过协商,决定儿子交给陈女士抚养,把登记在关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归陈女士及儿子所有,并由关先生继续偿还房子的贷款。但离婚后,为了节省税费,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去年,陈女士决定把这套房子卖了。她与前夫商量,前夫也表示愿意配合。于是,去年3月底,陈女士以“出售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来卖房。最终,他们与买房者、房屋中介签下《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子以65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随后,这笔钱汇入关先生名下的银行卡。 据陈女士说,这张银行卡是前夫以前就交给她保管使用的,所以卖房的钱到账之后,他们先拿出一部分还清了银行的按揭款,然后陈女士拿出其中的300万元用于理财投资,剩下的300余万元仍存在卡中。令陈女士意外的是,次月,她发现这张卡被前夫办理了注销,卡里的钱也被转走了。陈女士认为,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了归属,卖房所得是她的钱,要求前夫把挪走的钱拿出来。 在法庭上,关先生对陈女士所述没有提出异议。他告诉法官,300多万元被他用来购置了几辆出租车,已所剩无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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