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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和孩子 前夫挪走300万被判返还

2017-02-23 16:44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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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成离婚时分割的最主要财产,最好在协商一致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女子与丈夫离婚两年后,将房子卖了。当初协议离婚时,说好房子归属女方和孩子所有,但卖房后,300余万元的卖房款却被前夫挪走。女子将前夫起诉至法院,欲索回被挪走的卖房款,并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卖房款汇入前夫银行卡,次月账户被注销

陈女士和关先生早在2014年就协议离婚了。当时,他们经过协商,决定儿子交给陈女士抚养,把登记在关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归陈女士及儿子所有,并由关先生继续偿还房子的贷款。但离婚后,为了节省税费,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去年,陈女士决定把这套房子卖了。她与前夫商量,前夫也表示愿意配合。于是,去年3月底,陈女士以“出售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来卖房。最终,他们与买房者、房屋中介签下《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子以65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随后,这笔钱汇入关先生名下的银行卡。

据陈女士说,这张银行卡是前夫以前就交给她保管使用的,所以卖房的钱到账之后,他们先拿出一部分还清了银行的按揭款,然后陈女士拿出其中的300万元用于理财投资,剩下的300余万元仍存在卡中。令陈女士意外的是,次月,她发现这张卡被前夫办理了注销,卡里的钱也被转走了。陈女士认为,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了归属,卖房所得是她的钱,要求前夫把挪走的钱拿出来。

在法庭上,关先生对陈女士所述没有提出异议。他告诉法官,300多万元被他用来购置了几辆出租车,已所剩无几。

【说法】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挪用售房款违背约定

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认为,陈女士与关先生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决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关先生确实将陈女士的售房款挪作他用,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关先生返还售房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判决关先生向陈女士支付300余万元。

家事法官提醒,如今房产已成为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最主要财产,最好能够在协商一致后及时地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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