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和孩子 前夫挪走300万被判返还

2017-02-23 16:44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说法】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挪用售房款违背约定

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认为,陈女士与关先生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决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关先生确实将陈女士的售房款挪作他用,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关先生返还售房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判决关先生向陈女士支付300余万元。

家事法官提醒,如今房产已成为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最主要财产,最好能够在协商一致后及时地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