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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承诺200万“分手费” 离婚后反悔不给

2016-07-24 08:0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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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4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陶小莫/漫画)离婚时豪气冲天,离婚后反悔计较。他为了让妻子同意离婚,承诺给600万元巨额“分手费”。但是,等达到离婚目的后,他却反悔,少给了200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巨额分手费有关的离婚官司。

据悉,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子愿意向前妻支付现金600万元,分四期支付。不过,男子支付了首期400万元离婚后,却以经济出了状况情况有变为由,自称无法支付余下的200万元,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我的钱全都被套在股市里了。”在法庭上,男子解释说,如果他有钱,早就给前妻了。但现在,他的钱被套在股市,所以没有钱给她。

豪气冲天:承诺给妻子600万元

小雪今年46岁,她和丈夫老张结婚多年,数年前开始闹离婚。刚开始,小雪不愿离婚,但是,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承诺给妻子600万元,最终说服妻子,双方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前年7月1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根据这份协议约定:丈夫愿支付给小雪现金600万元。不过,这些钱要分四期支付:第一期400万元于2014年7月1日前支付给妻子,其中350万元到达妻子账户后,妻子才签署离婚协议,剩余50万元双方签署协议后的当天必须到达妻子账户。

第二期100万元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第三期50万元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四期50万元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

签协议当天,老张还出具一份欠条给小雪,并在欠条上注明:尚欠小雪离婚协议项下款200万元,同时还注明了付款时间。

反悔不给:情况有变无法给钱

然而,丈夫离婚时豪气,离婚后却反悔不给钱了。离婚之后,尽管小雪多次催讨,但老张就是拒不支付剩余的200万元。

由于老张不付款,无奈之下,近日小雪只好告上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老张立即支付200万元,还要赔偿违约金。

小雪说,当初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针对违约责任还作出了约定,如果老张有任何一期未如约足额支付,小雪有权要求他立即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而且,老张还在欠条里承诺说,如果上述款项任一期未如约足额支付,小雪有权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老张还要支付违约金。按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以应付未付的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不是我不给钱,而是情况有变,我现在没有钱了。”被告老张说,由于他的经济出了些状况,故无法按约定支付剩下的200万元。

老张说,当初是他提出离婚的,他之所以与妻子签下离婚协议书,承诺给付巨额的分手费,就是因为他不愿意与前妻打官司,再加上考虑到前妻没有工作,所以离婚时他基本上是“净身出户”,把所有的房子都给了小雪。

老张还说,如果他有钱早就付给小雪了。但现在,他的钱都被套在股市里了,股票因为停牌无法变现,所以没钱给她,等他筹到钱后,会再付给她。

法院判决:分手费违约金都要给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老张向前妻支付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

另外,针对被告答辩称要求“延期支付”,法院认为,因原告不同意,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协议变更履行与原告未达成合意,所以法院不支持被告“延期支付”的抗辩。

法官分析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日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600万元款项给付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条款,应严格履行。因此,被告未如约履行,构成违约,原告依照约定,以及被告在欠条中的承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现象调查

恋人分手“分手费”咋算?

最近一段时间,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官司。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有四大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其中有不少还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越来越多,金额高达数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有的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不同形式存在,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上就是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

法官提醒

莫以借条表达爱意

法官说,针对此类案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法官还说,情侣共同生活期间,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对此,法官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或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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