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 亲子鉴定结果遭到质疑,叔伯姑姑都认孩子是自家人 为了证明阳阳是陈刚的亲生儿子,2015年8月,在晓莲的要求下,阳阳与叔叔陈雷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阳阳和陈雷属于同一父系。之后,她决定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阿梅,争取属于儿子的那份遗产,亲子鉴定的结果也被作为证据之一提交到了法庭。 但是阿梅提出了质疑。她说,亲子鉴定是晓莲私下做的,而且同一父系也不能证明阳阳与自己的丈夫就是父子关系。“陈刚有两个同胞兄弟,孩子是谁的还不一定呢。”阿梅甚至怀疑陈雷联合外人想要合谋吞并陈刚的遗产。 事实上,陈刚去世后,阿梅曾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份《遗失声明》,公告一套原本登记在陈刚名下的房产产权证丢失了,公告届满无人异议,阿梅通过继承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有另一套夫妻婚后购得的房产原本就登记在阿梅的名下,没有改变。晓莲说,阿梅一直未提遗产分割的事情,随着阳阳的成长,生活学习开销越来越大,阳阳作为陈刚的非婚生子有权继承财产。 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陈刚的同胞兄弟和妹妹作为证人,向法官表示,在阳阳三四岁时他们就见过这个孩子了,陈刚对外都说阳阳是他亲生儿子,父子俩有合影。过年时,陈刚也会把阳阳带回家,介绍给亲戚朋友,他们兄弟姐妹还曾赞助过阳阳的生活费。 判定 证人证言印证形成证据链 私生子获25%产权份额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决定了阳阳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利。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一般限定在子女及其父母之间,因陈刚已经死亡,阳阳与陈刚胞弟的鉴定结果仅可证明阳阳与陈刚具有血缘关系,而陈刚尚有其他同胞兄弟,仅凭该鉴定结论无法确定陈刚即为阳阳的亲生父亲。 虽然亲子鉴定不能直接证明陈刚与阳阳的父子关系,但陈刚生前曾向其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等多人多次确认了他与阳阳的非婚生父子关系,并以父亲的名义将阳阳带到兄弟姐妹家中短暂抚养。这些证人证言可以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一系列证据足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的血缘关系,因此法院确认阳阳是陈刚的非婚生子。 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因此阳阳有权继承陈刚的遗产。关于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两套房产均为陈刚与阿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属于陈刚的份额即为其遗产。阳阳和阿梅都属于陈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陈刚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产中,阿梅享有75%的产权份额,阳阳则继承25%的产权份额。 (注: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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