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80多岁的李大爷和50多岁的陈女士一起作伴生活了两年,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李大爷说,他本想和她结婚的,婚结不成,她应该退回彩礼。所谓彩礼,是他为她缴交的10万余元社保。而陈女士则认为,他从未提结婚,他为她交的社保不是什么彩礼,而是他自愿赠与。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大爷的诉求只得到部分支持。这是为何?听听法官怎么说。
【他说】 她达到目的后就分手,彩礼要退回
李大爷几年前丧偶,他告诉朋友,自己年纪大了,想找个老伴,照顾他的晚年生活。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和陈女士相识。李大爷说,2012年9月,两人在朋友家中第一次见面时,就表达过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她点头答应了,还说年龄不是问题,只要性格合得来。不过,她当时提了一个要求,让他帮忙缴交社保,说这样她才能领到退休金。
李大爷说,2012年10月和11月,按照约定,他分别为她缴交了10万余元社保费和3000元人身保险费。之后两人住在了一起。2013年10月,她正式退休了,两人又生活了一年后便分手了。
两人为何分手?李大爷说,她要求他买房,他不同意,她便每天早出晚归,晚上回家之后就把房门反锁起来,不愿意和他在一起,甚至连他生病了也不关心。“她退休了,达到目的了,就想分手。”李大爷说,他为她缴交的费用就是彩礼,婚结不成了,彩礼就应该退回。
【她说】 那钱是他自愿赠与的,不是什么彩礼
对于此事,陈女士又是另一种说法。
陈女士说,这笔钱是双方同居期间他自愿赠与的,不是什么彩礼。他不能因为分手就要求还钱。
陈女士称,当时朋友介绍说,有个老人需要照顾,而自己有过当保姆的经历,又早年丧偶,所以就答应了。他当时并没有要求结婚。同居期间,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他,不仅要做一日三餐,还要为他按摩筋骨,每晚洗脚。分手后,他还经常到她家吃饭,一起出去泡茶。
【法官说】 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彩礼之说不成立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婚约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一种赠与,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缔结婚姻的意思。双方相识至今三年,在此期间也共同生活过,倘若双方真有结婚的意思,早应协商办理了。因此,彩礼之说不成立。
李大爷需要人照顾其生活起居,陈女士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先有了这样的需求,才有了后来的同居。因此这不同于一般的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而是通过口头的协商形成了合同关系。
鉴于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陈女士已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履行,陈女士应当酌情返还部分费用。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具体期限,因此参照本市2012年、2013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33751元和42970元,扣除后,陈女士需返还的金额为31857.16元。
【法官提醒】
老来寻伴问题多
要小心法律风险
近年来,涉老的婚姻情感类纠纷增多,主要是因为财产分配和子女关系引发的。法官说,有的老人选择登记结婚,而有的老人则选择同居。后一种选择的老人,通常觉得这样能够避免将来的继承问题,不会给子女造成什么影响。不过这种选择会有风险。如果是找一个相对年轻、能够照顾自己的“老伴”,一旦发生伤害,很可能就要被照顾者自己来担责。对于当保姆又当妻子的一方来说,风险更大,没有任何职业保障,一旦感情不和或者对方离世,随时可能会被以收回“彩礼”、“返还借款”、“不当得利”、“支付房屋占有费”等理由起诉。可能辛苦照顾了十多年,给对方养老送终,但是最后却没有权利继承财产。
如果双方都有需要或者有意,还是登记结婚为好。登记结为夫妻后,双方关系平等,即使出现纠纷,对双方也是公平的。如果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对婚后有所顾虑的话,不妨协商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协议。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子女对老人财产使用的怀疑和不满,缓和家庭矛盾,也为日后可能的纠纷设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