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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伴生活两年后分手 八旬翁想要回“彩礼”

2016-03-11 16:40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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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彩礼之说不成立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婚约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一种赠与,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缔结婚姻的意思。双方相识至今三年,在此期间也共同生活过,倘若双方真有结婚的意思,早应协商办理了。因此,彩礼之说不成立。

李大爷需要人照顾其生活起居,陈女士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先有了这样的需求,才有了后来的同居。因此这不同于一般的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而是通过口头的协商形成了合同关系。

鉴于双方不再继续共同生活,陈女士已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履行,陈女士应当酌情返还部分费用。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具体期限,因此参照本市2012年、2013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标准33751元和42970元,扣除后,陈女士需返还的金额为31857.16元。

【法官提醒】

老来寻伴问题多

要小心法律风险

近年来,涉老的婚姻情感类纠纷增多,主要是因为财产分配和子女关系引发的。法官说,有的老人选择登记结婚,而有的老人则选择同居。后一种选择的老人,通常觉得这样能够避免将来的继承问题,不会给子女造成什么影响。不过这种选择会有风险。如果是找一个相对年轻、能够照顾自己的“老伴”,一旦发生伤害,很可能就要被照顾者自己来担责。对于当保姆又当妻子的一方来说,风险更大,没有任何职业保障,一旦感情不和或者对方离世,随时可能会被以收回“彩礼”、“返还借款”、“不当得利”、“支付房屋占有费”等理由起诉。可能辛苦照顾了十多年,给对方养老送终,但是最后却没有权利继承财产。

如果双方都有需要或者有意,还是登记结婚为好。登记结为夫妻后,双方关系平等,即使出现纠纷,对双方也是公平的。如果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对婚后有所顾虑的话,不妨协商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协议。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子女对老人财产使用的怀疑和不满,缓和家庭矛盾,也为日后可能的纠纷设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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