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张文民 罗姚洪 记者 陈泥)家住海沧的刘先生陪新结识的女友去看电影,不料因外带了炸鸡可乐而被影院拒之门外。争执之中不仅错过了电影的开场,小情侣也险些分了手。 刘先生说,前不久,他与刚刚交往一个月的女友小傅相约一起去海沧某影院看电影。进场时,因为两人带着外面买的炸鸡和可乐,被影院工作人员拦住,要求他们将外食寄放在柜台,或者“吃完再进去”。与工作人员一番理论也没能争出个结果,两人还错过了电影开场。因为此事,小傅认为刘先生“处事态度太软弱”,害他们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了丑。一番争吵过后,两人险些分手。 回家后,刘先生越想越气愤。他认为,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根本就是限制消费,属于霸王条款。为此,他拨打了12315,要求影院赔偿其两张电影票的费用,并赔礼道歉。 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影院方面表示,“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主要针对一些有特殊气味和食用时会发出咀嚼声的食品。但商家也承认,工作人员的态度不佳,处置方式有不妥之处,愿意为此向刘先生当面道歉,让他和女友两人再次光临免费观影。 【提醒】 “谢绝外带食品” 侵犯消费者权益 调解这起纠纷的市场监管人员表示,部分影院类似“谢绝外带食品”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但在投诉前最好留存照片等有关证据。 不过,尽管影院方面不应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但也请广大消费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在影厅吃含有异味或发有异响的食品,以免影响他人观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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