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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伴生活两年后分手 八旬翁想要回“彩礼”

2016-03-11 16:40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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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80多岁的李大爷和50多岁的陈女士一起作伴生活了两年,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李大爷说,他本想和她结婚的,婚结不成,她应该退回彩礼。所谓彩礼,是他为她缴交的10万余元社保。而陈女士则认为,他从未提结婚,他为她交的社保不是什么彩礼,而是他自愿赠与。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李大爷的诉求只得到部分支持。这是为何?听听法官怎么说。

【他说】 她达到目的后就分手,彩礼要退回

李大爷几年前丧偶,他告诉朋友,自己年纪大了,想找个老伴,照顾他的晚年生活。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和陈女士相识。李大爷说,2012年9月,两人在朋友家中第一次见面时,就表达过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她点头答应了,还说年龄不是问题,只要性格合得来。不过,她当时提了一个要求,让他帮忙缴交社保,说这样她才能领到退休金。

李大爷说,2012年10月和11月,按照约定,他分别为她缴交了10万余元社保费和3000元人身保险费。之后两人住在了一起。2013年10月,她正式退休了,两人又生活了一年后便分手了。

两人为何分手?李大爷说,她要求他买房,他不同意,她便每天早出晚归,晚上回家之后就把房门反锁起来,不愿意和他在一起,甚至连他生病了也不关心。“她退休了,达到目的了,就想分手。”李大爷说,他为她缴交的费用就是彩礼,婚结不成了,彩礼就应该退回。

【她说】 那钱是他自愿赠与的,不是什么彩礼

对于此事,陈女士又是另一种说法。

陈女士说,这笔钱是双方同居期间他自愿赠与的,不是什么彩礼。他不能因为分手就要求还钱。

陈女士称,当时朋友介绍说,有个老人需要照顾,而自己有过当保姆的经历,又早年丧偶,所以就答应了。他当时并没有要求结婚。同居期间,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他,不仅要做一日三餐,还要为他按摩筋骨,每晚洗脚。分手后,他还经常到她家吃饭,一起出去泡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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