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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退一赔三” 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

2015-03-15 08:04:40香卉辉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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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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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 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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