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社会 > 正文

《旅游法》规定无证导游最高罚1万 束缚野导有限

2013-10-17 07:30  作者: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海西晨报讯(记者 李凌)由于导游出了问题,香格里拉的旅行社遭受重罚。对于“没有庙”的鼓浪屿野导而言,这样的束缚则是不存在的。甚至有野导称,《旅游法》出台后他们的生意更好,空间更大。那么,《旅游法》真的管不住野导吗?

[新法规定]

无证导游最高罚1万元

《旅游法》第102条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新法中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就将管理者直接指向了旅游部门。但业内人士也表示,旅游部门的执法权有限,如果单独由旅游部门管理,操作性有待商榷。比如对于野导身份的确认、人员的扣留、收缴罚金的强制力等问题,都需要有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够实施。到底该怎么管还,有待旅游部门具体细则的出台。

[联合执法]

严惩勾结野导的商家

“野导生意更好,本质上是商家的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商家的高回扣造就了野导的生存空间,一些餐馆或展馆给野导的抽成高达40%-50%。也就是说,你通过野导去吃一餐饭,花了400元,其中就有200元进入野导的腰包。

鼓浪屿管委会表示,接下来将坚持联合执法,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鼓浪屿上的商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与野导有经济勾结关系,就会进行严惩。

[管理规范]

户外运动卡或被取代

鼓浪屿管委会表示,内厝澳的游客中心正在装修,三丘田码头也将建一个游客咨询点。针对晨报之前报道的野导普遍持有户外运动卡渡过和出入景点的问题,有关方面也表示将予以重视,年内将通过对户外运动卡采取彻底的措施进行管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