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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赔偿!厦门湖里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5 16:55:52  作者: 湖里头条  来源: 湖里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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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费争议7.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720万元。

湖里某小吃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河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的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河鲀活鱼,2023年7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鲜池内有疑似河鲀活鱼,并在收银台发现4张点菜单有“清蒸河豚”“河豚煲”“河豚汤”等菜品的销售记录。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海鲜池内的上述31只疑似河鲀动物的物种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23]环鉴字第60号),鉴定分析认为:案涉31只疑似“河豚”动物所属物种为脊索动物门(Chordata)硬骨鱼纲(Osteichthyes)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东方鲀属(Takifugu)双斑东方鲀(Takifugu bimaculatus)。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到水产批发市场购买10斤河鲀活鱼,进价共380元。当事人将上述河鲀饲养于店内海鲜池中,待客人点单后自行宰杀并制成菜品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4份使用河鲀制作的菜品,违法经营额232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河鲀活鱼进行销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活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12月2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2016年9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十条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日常生活中,河鲀中毒事件常有发生,部分群众为满足口腹之欲不顾食品安全风险食用无资质餐饮店经营的河鲀活鱼,部分商家为了盈利非法销售河鲀活鱼,风险极高,一旦涉及食物中毒影响巨大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疑似“河豚”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坚决整改到位。该案查处后,我局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结合对辖区可合法经营河鲀的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等行动,通过媒体平台宣传食用活体河鲀制品的风险,引导群众重视河鲀活鱼食用风险,选择到有资质的餐饮店消费,并将违法经营河鲀活鱼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宣传到位,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冒险经营河鲀活鱼。

自贸区某旅游购物店红珊瑚退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底,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外地游客投诉,反映来厦旅游时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的一家红珊瑚馆购买红珊瑚饰品,在退货过程中引发争议,主要是在申请退货退款时商家收取pos机刷卡手续费及鉴定费。手续费以货值百分比的形式收取,在红珊瑚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价格下,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在该商家购买红珊瑚饰品时,商家要求通过pos机刷卡或扫码支付,支付过程会产生手续费,当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将产生的手续费以银行收取为由转移给消费者承担。同时,商品退回后商家以产品二次鉴定为由收取费用。该行为给游客带来较大的直接损失,给厦门旅游形象带来较为直接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厦门旅游城市形象,让来厦旅游的外地游客有更好的购物体验,执法人员成立专班对该红珊瑚馆的行为进行分析处置:1、第一时间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2、要求商家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快速处置,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并免除收取刷卡手续费和产品鉴定费。通过该案件处置为大量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尽职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起消费争议中,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仅提供pos机支付途径,在完成交易后,在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前提下,仍要收取pos机的手续费,同时以二次鉴定为由收取鉴定费。该行为造成消费者直接的财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损失。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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