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赔偿!厦门湖里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5 16:55:52 来源: 湖里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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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警惕不当履约 【简要案情】 李先生向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某品牌进口纯铜活水管路系统”,双方就此签订《购销合同》。然而,该公司向李先生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此外,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铜管流出的水质含铜量超标,该公司对此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况与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行为无关。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三倍金额。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且案涉铜管约占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公司应将已付货款48万余元返还李先生,李先生也应配合该公司拆除并退还案涉管路系统。李先生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的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而购买商品,但与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往往并非大品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对品牌进行甄别,警惕不当履约的商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线上沟通方便不如实地看货踏实 【简要案情】 林女士向厦门某门窗店订购防盗门。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防盗门款式、颜色、价款等事宜,林女士未到商家处实地挑选,仅强调要同此前购买的一样,商家也仅简单告知会与之前购买的防盗门有色差。安装好后,林女士认为此次安装的防盗门的颜色和材质都与此前订购的出入较大,遂要求商家退款。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窗店作为经营者,应比消费者更清楚商品情况,也负有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商品情况的义务,故厦门某门窗店在履行告知义务上确实存有瑕疵,导致最终交付的防盗门在颜色、工艺上存在差异,不符合约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防盗门已经安装,若退货退款对双方而言都是扩大损失,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该门窗店承担减少价款1000元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家装商品琳琅满目、包罗万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负有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具体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亦应仔细核实,若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对双方而言都将扩大损失。 承诺“假一赔十”就当“假一赔十” 【基本案情】 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化妆品网店购买了两瓶护肤品,商家在产品链接中承诺“假一赔十”。在收到并使用护肤品后,章先生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章先生发现两瓶护肤品外包装中载明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企业。章先生认为其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护肤品生产包装中体现的生产企业并不真实存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主体,该网店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章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货款3171元。此外,该网店在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销售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故该网店还应向章先生支付十倍赔偿款31710元。 【法官提醒】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在消费者购买后,“假一赔十”成为双方合同的内容,在发生纠纷、符合赔偿情形时,商家应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凭证等证据,便于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维权。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资质进行判断,也应与经营者就违约责任、退换货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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