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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厦门海沧法院公布

2021-05-06 08:08  作者:陈捷 吴舒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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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3问开除员工

1问:开除员工,需符合哪些条件?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毅彬:“开除”即用人单位强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符合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存在而且达到严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最容易发生争执的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达到足够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合法途径:一是协商解除;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身体因素、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等;四是经济性裁员。以上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问:哪些情形,开除员工违法?

林毅彬:一是协商不一致,单位无任何理由强制辞退员工。二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制辞退员工。三是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四是“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违法解除。

3问:员工被开除,应该如何维权?

林毅彬:员工可对劳动关系、工资收入、违法解除通知等举证,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按半年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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