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厦门海沧法院公布
2021-05-06 08:08 作者:陈捷 吴舒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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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缺勤,企业能否开除?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厦公布 东南网5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员工无故缺勤,企业能否开除?员工学历造假遭解雇,还能找用人单位索赔吗? 海沧法院近日公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的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指导劳动者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法官提醒说,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 学历造假遭解雇,他状告单位索赔 原来,小李于数年前入职厦门某公司,当时他填写了人员情况登记表、诚信声明,其中包括受教育情况。 然而,2020年4月2日,公司查明,小李学历造假且经常性脱岗,将小李解雇。小李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未如实申报学历,根据小李在入职时填写的“诚信声明”,承诺“本人保证所填各项内容包括学历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分,包括无条件解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小李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以欺诈手段应聘,应属无效 法官说,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基本道德。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说,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并严格用人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对招聘的岗位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入职履历表》上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后签字确认。严格审查学历造假并及时处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后造成违法解除的后果。 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增强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学历行为。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情况的义务,以便双方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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