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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法院发布维权案例

2019-03-16 08:30:52谭心怡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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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刚换了新电器,却发现存在瑕疵;到餐馆消费,却喝到不合格的进口酒,怎么办?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海沧法院发布两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侵权行为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进口酒不符合国家食安标准

消费者起诉餐饮店,获赔24000余元

2018年,杨先生(化名)在海沧区某餐饮店用餐消费3000余元,其中含一瓶“竹鹤17年”威士忌酒、一瓶“宫城峡”威士忌酒、一瓶“竹鹤”威士忌酒。

此后,杨先生经朋友提醒,得知该“竹鹤”“竹鹤17年”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峡”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宫城县,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又没有中文标签、说明,已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

杨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方退还货款,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购买的三瓶威士忌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餐饮店无法提供进口手续证明材料,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三瓶威士忌酒分别产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县,属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店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进行销售,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餐饮店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24000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2

空调噪音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状告购物平台及生产商

2017年,庄先生(化名)在某购物平台以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壁挂式冷暖空调(宣传网页标注“内机噪音为18分贝-41分贝”),在使用空调时发现噪音有些过大,随后,庄先生向售后服务反映。

售后人员上门检测后,向庄先生出具了一份《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载明“……用户于2017年报修空调内机噪音大故障,经我单位维修技师上门检测发现,分贝检测仪检测到环境噪音50分贝,机器开机后噪音67分贝,机器属于正常工作状态……”

庄先生在与店家协商无果后,将购物平台及空调生产商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先生提供售后服务网点维修人员出具的《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及视频,用以证明其在购买案涉空调6个月内发现内机噪音瑕疵。其中《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记载的噪音值与商品的宣传数据不符,作为消费者,庄先生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发生争议,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空调生产商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用以证明案涉型号空调符合质量要求,但对于同一型号空调进行认证、检测的结果不能当然地及于案涉空调,因此不足以证明案涉空调符合质量要求。

经法院释明举证责任,空调生产商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购物平台拒绝进行司法鉴定,因两被告无法举证案涉空调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庄先生将案涉空调退回至购物平台;而购物平台则返还其货款3000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领域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小贴士

消费者遇争议 五种途径可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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