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刚换了新电器,却发现存在瑕疵;到餐馆消费,却喝到不合格的进口酒,怎么办?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海沧法院发布两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侵权行为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进口酒不符合国家食安标准 消费者起诉餐饮店,获赔24000余元 2018年,杨先生(化名)在海沧区某餐饮店用餐消费3000余元,其中含一瓶“竹鹤17年”威士忌酒、一瓶“宫城峡”威士忌酒、一瓶“竹鹤”威士忌酒。 此后,杨先生经朋友提醒,得知该“竹鹤”“竹鹤17年”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峡”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宫城县,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又没有中文标签、说明,已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 杨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方退还货款,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购买的三瓶威士忌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餐饮店无法提供进口手续证明材料,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三瓶威士忌酒分别产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县,属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店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进行销售,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餐饮店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24000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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