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保障共济能力 闽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我省工伤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日前下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共济能力。 “五统一,一调剂”是指: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 《意见》明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含耗材)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自付比例。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省级指标为基数计算。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确定和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已从其他渠道领取的,不得重复领取。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人社行政部门今后不再办理工伤认定事务,省本级工伤认定权限全部下放至设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县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复杂、疑难和重大的工伤认定案件要认真履行调查核实工作职责,应当有足够的调查核实时间,各地不得随意压缩法定时限。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省本级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初次鉴定权限全部下放至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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