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部分待遇提高

2018-09-13 08:02:37吴雪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一份保障,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快来看看它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吧!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提高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社局制定了《管理办法》,该办法提高了相关待遇标准,适当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方面的使用范围,相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明确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本统筹地区的标准由原来的每日20元提高到了每日50元,由基金定额支付。同时,转外就医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日10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统一明确为每日350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来支付。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复查鉴定处理规则。伤残等级变化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