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一份保障,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快来看看它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吧!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提高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社局制定了《管理办法》,该办法提高了相关待遇标准,适当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方面的使用范围,相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明确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本统筹地区的标准由原来的每日20元提高到了每日50元,由基金定额支付。同时,转外就医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日10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统一明确为每日350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来支付。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复查鉴定处理规则。伤残等级变化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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