殃及无辜 儿子卖房父亲不搬走 买家上法院讨回公道 法院:原房主未完成交付义务,须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陈军 通讯员 集法宣)花340万元买房准备入住,小智(化名)收到钥匙后一打开门,却发现原房主的父亲依然住在房内拒不搬离。小智和原房主交涉时,对方却说房屋已交接完成,之后的所有纠纷与其无关。小智为此诉诸法院。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原房主应将房屋交付给小智,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700元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案发 付款过户进展顺利 交接后发现房屋被占住 2017年,小智向原房主小海(化名)购买了其位于集美区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总价为340万元。双方还约定,原房主小海应于全部购房款到位2天内,将房产交付给小智使用,否则应按成交总价的0.05%,即每日17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后续发生与小海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都由小海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年7月,小智将购房款340万元全额付清,房屋产权也顺利过户至他的名下。几天后,小海将该房产的一套钥匙交给了小智。小智一打开房门,就愣住了:原来由于对小海出售房产的决定不满,小海的父亲老何(化名)几日前便占住了该房产。第二天,小智要给房屋换新锁,也遭到老何的激烈阻拦。随后,老何一直住着不肯搬离。小智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卖方有义务腾空房产 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上,原告小智认为,他已按照约定将购房款全额付清,但小海的父亲阻拦不让其入住,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只能另行租房居住。小智提出诉请,要求小海将房屋交付给他,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租金损失。 被告小海辩称,双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尚未交付的事实。原告入住遭到案外人阻拦与其无关,被告并未实施阻碍原告使用房屋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海作为卖方,腾空房产并交付给买方居住使用是其基本义务。小海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父亲老何,并安排其从讼争房产中搬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还应当按照每日1700元的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因部分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原告的租金损失,故对租金损失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之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履行义务应“诚实” 承办本案的法官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被告小海并未交付给原告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房屋,造成买方小智支付着银行按揭贷款还不能入住房屋,只得在外租房,并引发争执和诉讼等问题。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其交房义务已经完成,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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