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房 丈夫不认结果赔了50万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妻子签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后,丈夫却因房子售价太低不认。买方起诉,要求卖方支付赔偿金50万元及中介费10万元。 交易失败买方巨额索赔 2016年,通过中介,阿丽决定将其和丈夫名下一处房产出售给阿贵。在中介那里,阿丽称,她是房屋所有权人阿强的配偶,受阿强委托处理房屋出售事宜,出示了阿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房屋的产权证等资料,并以阿强名义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还出具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人未到场声明》。 声明中承诺,阿强将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内至居间方处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上述房产的公证委托书,如未签字导致上述合同无效或撤销,阿丽将向买方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并向居间方支付相当于双方在合同有效或未撤销的情况下应付佣金10万元同等数额的赔偿。之后,阿贵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及佣金10万元。 此后,因阿强拒绝追认《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买卖双方闹上法院。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无效。但阿贵认为,阿丽还得根据《产权人及共有人未到场声明》支付赔偿金和佣金。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有约在先卖方应该担责 在阿丽看来,导致《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无效的过错在于阿贵及中介。他们隐瞒市场行情信息,诱使她以低于市场行情价15%左右的低价卖房,造成讼争房产协议因权利失衡而未被阿强追认的法律后果。 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讼争声明系阿丽以自身名义所出具,该声明对讼争房产协议如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对阿丽应具有约束力。 此案中,讼争房产协议与讼争声明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讼争声明系阿丽作为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后果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的约定,而非约定讼争房产协议的合同主体即阿强在违约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讼争声明之约定,现阿贵有权要求阿丽赔偿50万元,对其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介佣金应当另行主张 至于10万元佣金,阿贵主张中介方已将向阿丽要求支付10万元中介费之权利转让给他,但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中介方已将前述债权转让事项告知阿丽,该债权转让行为不对阿丽发生法律效力,且该部分诉求属债权转让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 一审判决之后,阿丽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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