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集法宣)房主和两个购房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买家,另一买家能否得到赔偿?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老刘(化名)返还原告阿华(化名)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各项损失费计102万余元。 两份买卖协议,哪个有效? 法院判决:第二份协议是恶意倒签,无效 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化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集美区的某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四个月之后,老刘与阿华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再次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华,成交价为410万元。协议书中写道,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各项费用等。此后,阿华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 2016年7月,小陈因老刘涉案房产“一房两卖”而将老刘作为被告、阿华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法院。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恶意倒签,不能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并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老刘应将房产过户给小陈。 而后老刘和阿华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相关阅读:
- [ 04-03]买房逢限购新政 集美区法院判房主返还定金
- [ 11-01]厦一业主房产刚被抵押债主就转卖 房主上法院起诉
- [ 07-27]原房主欠债未还 新房主门口被贴纸条要债泼红油漆
- [ 04-23]房主楼下看热闹不知自家着火 客厅多数物品被烧毁
- [ 11-11]年关将至部分房主资金周转告急 降价求售豪宅变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