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湖法宣)阿升(化名)和前妻离婚后,与阿忆(化名)结婚并离婚。其间,阿升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美(化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并通过父亲阿升的银行账户向亲朋好友借款,以及转账支付购房款项。两人离婚后,阿忆认为,该处房产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多方面证据的相互印证,法院认为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归小美所有,并驳回了原告阿忆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女儿工作后购房置业 委托父亲代办购房手续 2009年,小美购买了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产,总价格为38万元。由于小美在外地刚参加工作不久,她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并委托父亲阿升代办购房手续。 房产到手后的3年多,小美将其用于出租。2014年底,小美将该处房产转售给其他人,实际出售价格为90万元。 但早在2013年,由于感情不和,阿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不久后她和阿升离婚了,二人的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等到小美名下的房产售出后,2015年3月,阿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该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当对卖房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多方证据做佐证 讼争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阿忆认为,阿升很早就转移了大部分财产至女儿小美的名下,讼争房产也是他当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该部分售房款应当分割。 被告阿升和小美则辩称,讼争房产一直登记在小美个人名下,不属于阿升和阿忆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时阿升并没有提供资金,只是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阿忆的诉求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证人证词及相关转账记录,尽管相关款项是通过阿升来收支的,但他仅仅是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没有提供资金。小美的工资水平明显超过每月还贷的金额,具有稳定的支付能力。且房产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是直接转入小美和其他代理人的账户中,和阿升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无证据证明阿升实际支配该笔款项。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讼争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驳回了原告阿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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