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争议讼争房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近日,刘太太为此将刘大姐、刘二姐和二姐夫陈先生一并告上法庭。其丈夫小刘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刘太太起诉认为,丈夫小刘与陈先生、刘二姐恶意串通,以超低价格转让上述房产,损害原告利益。 因此,刘太太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刘二姐代理二姐夫与刘大姐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她还起诉要求刘大姐归还房屋,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恢复至小刘名下。 刘太太还说,这套房子的评估价是180万多元,但丈夫转让给其大姐的成交价却只有78万多元,这明显是“恶意串通”以超低价格转让房产。 经审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合同无效。 但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上诉人刘大姐、陈先生、刘二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太太的诉求。 他们上诉称,买受人刘大姐在上诉人陈先生、刘二姐夫妇出具经刘太太亲署的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按照市政府指导价(完税价)支付交易对价,并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并非恶意串通。 小刘向二审法官陈述说,他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讼争房产转让并非恶意串通。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还向法官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陈先生曾不间断转账给小刘用于购买讼争房产的事实。另外,上诉人还提交了录音和短信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陈先生、刘二姐所有,小刘仅系挂名所有权人,刘太太对此是知晓并确认的。 终审判决“借名买房”,是“代持”并非“共有”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所以变更原一审判决的认定,应当予以改判。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根据小刘提供的其与刘太太的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看,刘太太亲自在通话中确认讼争房产属于陈先生、刘二姐所有。 其次,刘太太与小刘共同出具一份公证委托书,委托陈先生代为办理前述房产相关事宜。同时,刘太太亦在《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中签字出卖讼争房产,表明其已经将讼争房产的处分权利转让给陈先生。 再次,根据第三人小刘的银行资金明细,也可以进一步证明讼争房产系由陈先生、刘二姐夫妻出资购买,包括首付款的支付及银行按揭款的偿还等。 刘太太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她与丈夫小刘实际出资购买讼争房产,而且,刘太太关于其没有仔细看公证材料就签字等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 所以,终审认为,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本案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印证陈先生等人关于借用小刘名义买房的主张。 因讼争房产仅是刘太太与小刘“代持”,而非其夫妻共同财产,刘二姐代理小刘出售给刘大姐,并非损害刘太太利益,因此,刘太太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三大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第一,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最后,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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