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重大典型案件 回眸40年司法历程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厦门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实践,审理审结了不少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不仅见证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伟大成就,而且承载了厦门经济特区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和生动实践。 即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辟“改革开放40年·法庭回声”专栏,每周二、周三、周四刊出。重点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厦门两级法院审结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剖析案件背后的审判思路、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创新意义、导向意义,从而生动展示厦门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体现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惩恶扬威、构筑平安、守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和不懈努力。 28年前,全国首例文学作品入罪案在厦宣判 拿真实人名编小说女作家获刑 厦门中院“改革开放40年·法庭回声”第一期,我们带您回顾1990年在厦门宣判的全国首例文学作品入罪案。 写小说,也可能构成诽谤罪。1986年,一名女作家发表中篇纪实小说,文中使用别人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真实亲属关系称谓,将现实生活中的人原样照搬进小说,并虚构大量贬低、损害原告人格、名誉的情节,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后拒不认错,从而被诉至公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实名写进小说三人起诉作者 1986年2月,福建省女作家唐某在《青春》文学月刊第2期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 唐某在小说中使用自诉人朱某琴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和王某与三名自诉人朱某琴、朱某发、沈某的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谣传和捏造的事实,用荒诞的手法描写了王某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抢人钱财,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疯新娘的情节。此外,小说中还描写了王某倚仗着妻舅——自诉人朱某发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朱某发丧失原则,说服大队让王某入了党;王某死后变成牛犊,朱某琴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等情节。 该小说的发表,使三名自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朱某琴由于遭到非议,几欲自杀,其子出走。朱某发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沈某深感无颜见人。随后,朱某琴三人向有关单位及唐某本人交涉,要求唐某在报刊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由于唐某拒不认错,朱某琴和朱某发、沈某遂以自诉人的身份,共同向思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被告人唐某利用写小说对死去的王某和自诉人进行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因唐某诽谤的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因诽谤罪被判刑一年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三名自诉人所在地生活过多年,熟悉死者王某,也清楚他们与王某的亲属关系,却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法院认为,三名自诉人要求唐某赔偿因诽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认定。鉴于此案是自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由于唐某拒不认罪,致使调解无效。 1990年1月10日,思明法院经审理,判处唐某犯诽谤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朱某琴、朱某发、沈某经济损失两千元。 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唐某在自己写的小说中以谣传和捏造的事实,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对死去的王某和三名自诉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是故意犯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济赔偿合理,应予维持。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990年3月3日, 厦门中院驳回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点评 诽谤死者 也会构成诽谤罪 本案是全国首例文学作品入罪案,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在文学作品中,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本案情况看,被小说诽谤得最多、也是最恶毒的是已经去世多年的王某。有人提出疑义,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中所说的“他人”指的应该是活着的人,理由是人格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自生始有,遂死而去。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所以诽谤死者不构成诽谤罪。 对此,厦门法院认为死者仍然享有一些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人身权的延续,仍然受我国法律的规范。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死者享有这些权利,但中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一直十分重视保护死者的这些权利。例如为死者平反昭雪、恢复名誉以及对判处死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死者的名誉权仍受法律规范的最好证明。 诽谤死者,实际上也给死者的亲属造成损害。就本案的案情来说,唐某诽谤的不只是死者王某一人,而是把具有亲属关系的两对夫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诽谤。唐某不仅诽谤了不在人世的人,还诽谤了其他还在人世的人。王某的名誉与朱某琴、朱某发夫妇的名誉、利益息息相关,唐某诽谤王某的行为也完全可以作为诽谤朱某琴等人行为的加重情节,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进去。 综上所述,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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