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经理私刻印章,利用阴阳合同,侵吞800万元“销售差价”。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经查,宋某是厦门一家汽车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巨额的客车销售款。 事件 签阴阳合同,侵吞800万差价 宋某曾先后担任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销售部湖北市场部业务员、经理,负责该公司在湖北市场的客车销售业务。 2012年2月,宋某代表自己公司与武汉一家物资公司达成销售200台客车的意向。随后,谎称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系本公司的经销商,并以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名义与物资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物资公司以单价79万元的价格购买200辆客车。 然后,宋某隐瞒已与物资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事实,私刻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与厦门某汽车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使该公司误认为该200辆客车系以单价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资公司,从而形成800万元的差价。 2012年6月,宋某为让厦门某汽车公司顺利发车给物资公司,并掩盖其利用阴阳合同形成差价的事实,又使用私刻的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厦门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更改开票主体的告知函》,要求将该200辆车的开票主体变更为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 宋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销售款774万元,剩余26万元因物资公司未支付给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而未能得逞。 判决 职务侵占罪,获刑八年二个月 事后,厦门某汽车公司在内部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报案。2016年8月,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述。 庭审中,宋某为自己辩解说,他没有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的销售款,其将800万元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公司对此差价也事先知情。 可是,宋某的辩护人却是另一种说法,辩护人说,本案两份合同的差价800万元并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财物,宋某使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伪造印章等伪造行为,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款8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车销售款26万元,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因此,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要求他退赔被害汽车公司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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