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他却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为此,公司监事告上了法庭。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监事有权起诉,公司与高管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该高管的行为无效,确认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该高管应向公司返还商标的所有权。 转让 他把公司商标无偿转给自己 数年前,大邓与小邓发起设立了厦门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 令人意外的是,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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