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在超市乘坐自动扶梯时,小玲(化名)不慎滑倒,导致小腿骨折。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小玲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担责22%,向小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小玲是海沧区居民,去年9月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到某商场内的一家超市购物。乘坐自动扶梯时挺平稳的,但下扶梯时出了意外,由于自动扶梯与地面的连接处十分光滑,小玲落地时滑了一跤,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她因此住院治疗、休养了18天。
事后,小玲与超市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却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她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小玲认为,作为管理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顾客在购物过程中受伤,应为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超市方称,自动扶梯两端都贴有“注意!请紧握扶手带,看管好儿童”等提示语,事故发生之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询问救护,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保障义务。原告摔伤是因其自身的重大过错造成的,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超市对在其管理范围内活动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监控及照片显示,超市自动扶梯底部确实过于光滑,超市方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小玲乘用自动扶梯不慎所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行承担78%的责任,被告承担22%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