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女子双手抱娃商场内乘扶梯摔倒 法院判处其承担主要责任

2018-08-17 09:14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海法宣)双手怀抱孩子的女子在购物商场内乘坐自动扶梯时,不慎滑倒致骨折,于是状告商场。近日,海沧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小洪(化名)在海沧某购物广场内,抱孩子乘坐自动扶梯时不小心滑倒,造成左腿骨折并住院18天。为此,小洪曾与商场的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工作人员都推诿拒绝,没有给予任何赔偿。于是,小洪将该购物广场归属的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告上海沧法院。

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则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公司表示,从事发时现场的监控可以看出,小洪不慎摔倒时怀抱孩子,双手没有握住扶手带,这是非常危险的动作,极易摔倒,所以她的摔倒并非因为商场地板湿滑或凹凸不平造成;其次,商场的扶梯两侧都贴有提醒标志,事发时扶梯运行正常,且处于正常的维护期内,小洪摔倒后,商场内员工也第一时间上前帮助她并关停了扶梯。

海沧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最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洪自行承担约78%责任,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承担约22%责任。

法官说法

商场管理人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购物广场这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在其商场内活动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购物广场手扶梯底部过于光滑,对原告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乘用自动扶梯不慎,应承担主要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