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超市方称,自动扶梯两端都贴有“注意!请紧握扶手带,看管好儿童”等提示语,事故发生之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询问救护,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保障义务。原告摔伤是因其自身的重大过错造成的,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超市对在其管理范围内活动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监控及照片显示,超市自动扶梯底部确实过于光滑,超市方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小玲乘用自动扶梯不慎所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行承担78%的责任,被告承担22%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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