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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民用建筑都要建防空地下室 厦门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2018-08-24 17:13:50王东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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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地下室。 (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 (记者 王东城) 昨天,厦门市法制局公布《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9月20日之前,对意见稿提出意见。

《办法》指出,厦门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规划的人民防空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8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办法》拟规定,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按照标准,地下室的抗力等级要达到五级以上。

《办法》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费用。

《办法》也拟规定几种情形,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设计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平方米的。

《办法》指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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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行为或遭处罚

《办法》拟规定几种处罚的情形:未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有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配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或者未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或者未保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完整、清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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